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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红颜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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