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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松岭、刘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身份证号:13063819431008051X。
法定代理人:赵树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系赵某某次子。
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板东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身份证号:xxxx。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松岭、刘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松岭、刘某某、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松岭、刘某某、马某某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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