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铁矿工人,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代理人:赵红丹,男,黑龙江赵红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生诉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曹焕龙
书记员:张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