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友好区。
原告:赵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林,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代理人:蹇秀艳,系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赵东海与被告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于2016年9月8日中止诉讼,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东、赵某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赵东、赵某海负担。
审判长 迟正国 审判员 张桂芳 审判员 孙海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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