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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姜海波
武卫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卫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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