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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承德市瑞某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珖,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瑞某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左信,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承德市瑞某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初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超、杨珖,被告承德市瑞某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左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2007年3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保洁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存在节假日需要工作,平日进行补休、轮休的休息方式,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瑞某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37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德市瑞某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承担5元,退给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初啸

书记员:张文静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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