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张某某
付某某
赵某某
任某某
陈颖(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国华
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住河北省承某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某,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付某某,住河北省承某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儿童。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本案
原告。
原告任某某,住河北省承某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以上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颖,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承某市。
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石油南路卓越祥园小区A座101底商。组织机构代码66224645-6。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1923-0。
负责人龙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张某某、付某某、赵某某、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晓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军志、人民陪审员初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张某某、付某某以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颖,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兼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京MN0265号车辆驾驶人陈佳泰负全部责任,应视为陈佳泰具有全部过错。陈佳泰是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辩称车辆驾驶人陈佳泰的驾驶证记满12分,属于没有驾驶资格,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情况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五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关于此次事故中车继发、王凤书所驾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五原告同意另行处理,因此,应予以扣除。本案医疗费用项下金额为12009.67元,扣除两辆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2000.00元,本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67元。本案伤残项下金额为6635.60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按比例扣除两辆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1105.94元,本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29.66元。因本案原告赵某某的车辆损失与另案原告车继发的车辆损失合计超出京MN0265号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故应在二车之间分配,以赔偿每辆车1000.00元计算。另外,赵某某车辆损失还应扣除车继发所驾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100.00元,扣除王凤书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50.00元(另50.00元留给车继发所驾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一款、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京MN0265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751.95元,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587.16元,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1251.93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530.96元,赔偿原告任某某医疗费1878.00元,医疗费用项下合计赔偿10000.00元。在伤残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误工费175.83元,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3993.00元,赔偿原告付某某误工费、交通费534.00元,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交通费750.00元,赔偿原告任某某误工费、交通费76.83元,伤残项下合计赔偿5529.66元。在财产损失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1000.00元。交强险共计赔偿16529.66元。
二、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京MN0265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67元。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28950.00元、施救费260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合计33550.00元。商业三者险共计赔偿33559.67元。
三、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200.00元。
四、被告王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保全费320.00元,合计1620.00元,由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一、二、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京MN0265号车辆驾驶人陈佳泰负全部责任,应视为陈佳泰具有全部过错。陈佳泰是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辩称车辆驾驶人陈佳泰的驾驶证记满12分,属于没有驾驶资格,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情况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五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关于此次事故中车继发、王凤书所驾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五原告同意另行处理,因此,应予以扣除。本案医疗费用项下金额为12009.67元,扣除两辆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2000.00元,本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67元。本案伤残项下金额为6635.60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按比例扣除两辆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1105.94元,本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29.66元。因本案原告赵某某的车辆损失与另案原告车继发的车辆损失合计超出京MN0265号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故应在二车之间分配,以赔偿每辆车1000.00元计算。另外,赵某某车辆损失还应扣除车继发所驾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100.00元,扣除王凤书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50.00元(另50.00元留给车继发所驾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一款、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京MN0265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751.95元,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587.16元,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1251.93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530.96元,赔偿原告任某某医疗费1878.00元,医疗费用项下合计赔偿10000.00元。在伤残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误工费175.83元,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3993.00元,赔偿原告付某某误工费、交通费534.00元,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交通费750.00元,赔偿原告任某某误工费、交通费76.83元,伤残项下合计赔偿5529.66元。在财产损失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1000.00元。交强险共计赔偿16529.66元。
二、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京MN0265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67元。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28950.00元、施救费260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合计33550.00元。商业三者险共计赔偿33559.67元。
三、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200.00元。
四、被告王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保全费320.00元,合计1620.00元,由被告承某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一、二、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晓辉
审判员:唐军志
审判员:初琦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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