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
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邯郸市邯山区鹏达运输服务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
李智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赫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鹏达运输服务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姚某祥,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智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鹏达运输服务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赫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志刚
书记员:张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