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
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邵杰(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郝付华(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某
乔某某

原告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祥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杰,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付华,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矿区井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邵杰、郝付华,被告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某某小区区域内拆迁户补偿的补充协议》虽然不是由本案原告签订,但该协议所约定的“11户合法居民”经由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人民政府证明,可以认定为姚某甲、姚某乙、赫某甲、姚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姚某丙、黄某成、钱某某,即包括本案原告。并且协议中“该商铺是乙方为拆迁户专门建设”及“产权证直接办到各户名下”等约定可以认定本案诉争的临街商铺系为原告等11户拆迁户所专门建设。现诉争商铺已交付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也已将该商铺款按照协议价格支付完毕,则原告要求某某村委会依照协议组织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商铺位置及面积,并将商铺交付给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应当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某某村委会交付商铺款。因《某某小区区域内拆迁户补偿的补充协议》关于诉争商铺的过户问题已有约定,并非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协助原告办理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过渡费,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置换宅基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自2013年1月19日起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应向原告支付过渡费。过渡费的计算方法为47595.6元÷24个月×22个月(截止至2014年11月18日)=43629.3元。
被告冀中能源某某矿区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石家庄市某某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系由冀中能源某某矿区集团有限公司所设立,且原告所主张的诉争商铺已转交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故原告起诉冀中能源某某矿区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商铺并支付过度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某某小区区域内拆迁户补偿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某某小区临街商铺户主(姚某乙、赫某甲、姚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成……)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某某小区临街商铺位置及面积,并将确定的商铺交付给原告赫某某。
二、原告赫某某在收到上述商铺之日起三日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按商铺实际面积向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商铺款。
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赫某某过渡费43629.3元。
四、驳回原告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71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某某小区区域内拆迁户补偿的补充协议》虽然不是由本案原告签订,但该协议所约定的“11户合法居民”经由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人民政府证明,可以认定为姚某甲、姚某乙、赫某甲、姚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姚某丙、黄某成、钱某某,即包括本案原告。并且协议中“该商铺是乙方为拆迁户专门建设”及“产权证直接办到各户名下”等约定可以认定本案诉争的临街商铺系为原告等11户拆迁户所专门建设。现诉争商铺已交付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也已将该商铺款按照协议价格支付完毕,则原告要求某某村委会依照协议组织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商铺位置及面积,并将商铺交付给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应当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某某村委会交付商铺款。因《某某小区区域内拆迁户补偿的补充协议》关于诉争商铺的过户问题已有约定,并非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协助原告办理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过渡费,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置换宅基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自2013年1月19日起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应向原告支付过渡费。过渡费的计算方法为47595.6元÷24个月×22个月(截止至2014年11月18日)=43629.3元。
被告冀中能源某某矿区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石家庄市某某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系由冀中能源某某矿区集团有限公司所设立,且原告所主张的诉争商铺已转交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故原告起诉冀中能源某某矿区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商铺并支付过度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某某小区区域内拆迁户补偿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某某小区临街商铺户主(姚某乙、赫某甲、姚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成……)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某某小区临街商铺位置及面积,并将确定的商铺交付给原告赫某某。
二、原告赫某某在收到上述商铺之日起三日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按商铺实际面积向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商铺款。
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赫某某过渡费43629.3元。
四、驳回原告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71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赵某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梁丽哲
审判员:张璞
审判员:郄丽鹏

书记员:齐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