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铁西街。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
负责人:李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晓丽,该公司法律顾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省润龙保安护运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英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绍满,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原告赫某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润龙保安护运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赫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
书记员:韩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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