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
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明,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市民。
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董事长。
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某某、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占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魏明、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证,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2、保证合同,证明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担保事实。
被告白某某质证为,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该证据符合证据有效要件,予以采信。
3、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本院认证,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予以采信。
被告白某某、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借原告200000元,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为白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白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某某追偿。
原告要求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偿还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2%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白某某承担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借原告200000元,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为白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白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某某追偿。
原告要求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偿还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2%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白某某承担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占武
书记员:石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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