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森润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钟大勇
欧阳浩
河北宏旭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邢秋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赣州市森润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志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大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欧阳浩,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宏旭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乐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秋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森润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宏旭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为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森润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宏旭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为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马少华
书记员:薛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