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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继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发。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继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艳英,被告王继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继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9000.00元;2.诉讼费由王继发承担。庭审时王继发将经济损失变更为23113.5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0日,王继发驾驶机动三轮车,赖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昂昂溪区三处大门,王继发过十字路口时与赖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赖某某小腿骨折等后果,赖某某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治疗,现起诉要求王继发赔偿23113.5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赖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王继发驾驶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二三三处花园十字路口时,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王继发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造成赖某某受伤,赖某某当日入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后又转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下段皮肤脱套伤、右胫骨骨缺损。现在赖某某要求王继发承担50%的责任,赔偿一半的医疗费用,王继发不同意赖某某的要求。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赖某某的亲属表示“私了”,不再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王继发也没有反对,公安交警部门遂未处理。双方协商由王继发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但王继发未按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公安交警部门就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等作出认定,但因双方表示要“私了”,公安交警部门未予处理,导致现在双方产生争议后,本院无法准确界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故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赖某某提交的有效票据金额共计46184.17元,该金额的50%为23092.09元,故将王继发应承担的医疗费确认为23092.09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继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赖某某医疗费用23092.09元;
二、驳回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赖某某负担53.48元,由王继发负担20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审判员  郭来生

书记员:李影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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