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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
负责人王兴磊(×××),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伟娜

书记员: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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