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
负责人王兴磊(×××),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伟娜
书记员: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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