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贤、被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丁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做儿女的应积极主动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原告为治病花费20286.91元,被告对其数额末提出异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子女数的四分之一承担,即5071.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届七十高岑,且患有疾病,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产生一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所难免,原告要求被告按季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是原告报销后的自主负担费用。原告主张的保姆费用,因未实际雇用保姆,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愿意改善与母亲的关系,表示母亲若需要护理时,愿亲自护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医疗费5071.7元。
二、原告贾某某今后的住院治疗费按其个人实际支出额,被告苏某某承担四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做儿女的应积极主动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原告为治病花费20286.91元,被告对其数额末提出异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子女数的四分之一承担,即5071.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届七十高岑,且患有疾病,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产生一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所难免,原告要求被告按季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是原告报销后的自主负担费用。原告主张的保姆费用,因未实际雇用保姆,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愿意改善与母亲的关系,表示母亲若需要护理时,愿亲自护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医疗费5071.7元。
二、原告贾某某今后的住院治疗费按其个人实际支出额,被告苏某某承担四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耀东

书记员:刘宏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