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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文山诉被告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文山
姜慧(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张恒(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王刚
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文山,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王郎村前大街312号。
被告
委托代理人姜慧、张恒,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公司副总裁。
被告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镇成风路高母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业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贾文山诉被告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文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文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杰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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