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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闫金振
王某

原告贾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闫金振,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贾某某相撞,至原告贾某某受伤,被告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贾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辩称,是原告撞向被告才导致的交通事故,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王某也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议,也没用提出相应的证据,固被告王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97.08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贾某某相撞,至原告贾某某受伤,被告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贾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辩称,是原告撞向被告才导致的交通事故,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王某也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议,也没用提出相应的证据,固被告王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97.08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审判长:刘静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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