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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宋从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闫丽剑
张京丽
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从军、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丽剑。
委托代理人张京丽。
被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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