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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被告曲淑萍。委托代理人陈献国,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曲淑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1275元,被告曲淑萍自愿负担1275元。
审判员 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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