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佑里。
委托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柒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佑里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佑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贾佑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佑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磊石 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 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
书记员:成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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