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小林。
被申请人:贺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陈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童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上述五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某和、童大成、郑某某与被告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中江县利某废旧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鄂1081财保5号民事裁定,将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钢铁、废铜、废铝和废电缆等财物(价值约300万元)予以查封。被保全人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洪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中山路支行存款300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洪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中山路支行存款300万元(账号为18×××58);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钢铁、废铜、废铝和废电缆等财物(价值约30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胜 人民陪审员 唐 君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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