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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贺某某
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李新海(北京华硕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14号。
负责人张平,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海,北京华硕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文杰

书记员:董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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