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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本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14号。
负责人张平,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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