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本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14号。
负责人张平,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