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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贡某某诉被告吕二小、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贡某某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杨伟(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吕二小
吕某某

原告:贡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杨伟,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二小。
被告:吕某某。
原告贡某某诉被告吕二小、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书香、白建刚、代审判员侯晓莉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二小、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吕二小为原告贡某某出具借条,约定使用一个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被告吕二小应到期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有吕二小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二小、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二小、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贡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吕二小为原告贡某某出具借条,约定使用一个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被告吕二小应到期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有吕二小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二小、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二小、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贡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审判员:白建刚
审判员:侯晓莉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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