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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李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李海水

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李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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