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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现有与被告谭某某、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现有
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郭某某
于献瑞

原告谭现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南城司乡同角村。
委托代理人侯美清,女,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南城司乡同角村。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南城司乡同角村。
委托代理人于献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易县南城司乡三义村,与被告谭某某系翁婿关系。
原告谭现有与被告谭某某、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现有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美清、被告谭某某、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献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谭现有与被告谭某某以口头形式订立承包土地互换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主张换地未明确互换使用时间,终止互换使用权,应当采取协商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另行起诉解决,而不能采取强行换回、堵路、磊墙的方法,故此原告主张排除妨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经过大门时被石头绊倒摔伤,花去医疗费400元,今年种的葱、韭菜及豆子也被二被告铲了三次,赔偿损失2000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被告谭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原告谭现有的侵害,将石头清除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谭某某、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谭现有与被告谭某某以口头形式订立承包土地互换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主张换地未明确互换使用时间,终止互换使用权,应当采取协商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另行起诉解决,而不能采取强行换回、堵路、磊墙的方法,故此原告主张排除妨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经过大门时被石头绊倒摔伤,花去医疗费400元,今年种的葱、韭菜及豆子也被二被告铲了三次,赔偿损失2000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被告谭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原告谭现有的侵害,将石头清除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谭某某、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伟

书记员:贾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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