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
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谭某
王某
韩玉坤(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金城大道。身份证号362431......。
委托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系谭某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金华小区。身份证号130503......。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城建支行,身份证号130503.......。
委托代理人韩玉坤,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来、谭某,与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韩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潭某与阿红签订的委托合同,王某为阿红的连带保证人,因该合同涉及到阿红为越南人,本院无权对该合同进行审理。原告谭某请求王某承担婚变返还彩礼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应属于离婚纠纷中应审理的问题。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连带保证责任,又涉及到对主合同的审理,因主合同的当事人涉外,本院无权对此作出处理。原告谭某就此项请求可以向有管辖的法院进行主张。但王某作为中间人,为谭某牵线搭桥,介绍越南新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王某为此收到并占有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王某已认可收到谭某共计13000元,其中4000元在其手中,同意返还,另外9000元交给了阿红,不同意承担此款的返还责任。但阿红作为合同当事人,是否收到该9000元,该9000元是彩礼还是给阿红的中介费,因阿红为越南人,本院无权对此款项进行审理,原告谭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所以,王某应当向谭某返还4000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谭某4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谭某负担237元、被告王某负担10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337不再退还,原告在执行程序中将王某应负担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签收判决收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潭某与阿红签订的委托合同,王某为阿红的连带保证人,因该合同涉及到阿红为越南人,本院无权对该合同进行审理。原告谭某请求王某承担婚变返还彩礼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应属于离婚纠纷中应审理的问题。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连带保证责任,又涉及到对主合同的审理,因主合同的当事人涉外,本院无权对此作出处理。原告谭某就此项请求可以向有管辖的法院进行主张。但王某作为中间人,为谭某牵线搭桥,介绍越南新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王某为此收到并占有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王某已认可收到谭某共计13000元,其中4000元在其手中,同意返还,另外9000元交给了阿红,不同意承担此款的返还责任。但阿红作为合同当事人,是否收到该9000元,该9000元是彩礼还是给阿红的中介费,因阿红为越南人,本院无权对此款项进行审理,原告谭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所以,王某应当向谭某返还4000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谭某4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谭某负担237元、被告王某负担10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337不再退还,原告在执行程序中将王某应负担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审判长:崔龙强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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