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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代理人贾雪东,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费,所依据的是分包合同,由于出现质量问题,没按合同约定每层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按原告、被告施工人员实际出工结算劳务费,是原告、被告与发包人达成的新的口头合同,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先的分包合同已实际废止。原告的劳务费应由发包方负责。现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劳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邵晓彦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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