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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马铁军、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某
赵文波(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
马铁军
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代晓东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波,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铁军。
被告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马铁军、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淑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文波,被告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主张与被告马铁军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马铁军返还借款。在被告马铁军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论是借贷亦或是买卖,欠款2.5万元属实,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在欠据中无法体现具体的借款时间以及约定的还款时间是哪一年份,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嘉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原告未能举证担保书原件,而被告嘉某公司亦对提供担保一事予以否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谭某某借款2.5万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马铁军负担。
如被告马铁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主张与被告马铁军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马铁军返还借款。在被告马铁军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论是借贷亦或是买卖,欠款2.5万元属实,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在欠据中无法体现具体的借款时间以及约定的还款时间是哪一年份,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嘉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原告未能举证担保书原件,而被告嘉某公司亦对提供担保一事予以否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谭某某借款2.5万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马铁军负担。
如被告马铁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林淑芳

书记员:王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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