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王志
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国网公司申请追加王志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延军,被告国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被告王志委托代理人董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国网公司系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系被告王志从劳务市场雇佣为被告王志分包的工程进行工作,双方约定报酬为一日一结,每天12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志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赔偿原告工伤损害赔偿4522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确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伤损害赔偿45229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国网公司系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系被告王志从劳务市场雇佣为被告王志分包的工程进行工作,双方约定报酬为一日一结,每天12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志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赔偿原告工伤损害赔偿4522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确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伤损害赔偿45229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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