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龙湾镇马务头村3组059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地址雄县昝西村。
经营者:王俊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昝岗镇昝西村。
原告谢某亮诉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亮撤回对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原告谢某亮负担。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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