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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喻文林,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七林、曹荔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汉文,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民间爆破作业合同》,约定被告公司的大别山物流配送中心土地爆破打眼事项由原告谢某某作业,并约定价格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2012年1月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公司应向原告谢某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259567.5元,后被告公司分别向原告谢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549219.59元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欠原告谢某某工程款549219.59元,有原、被告签订的《民间爆破作业合同》及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证明等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应予偿还。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结算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向谢某某支付人民币549219.59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湖北惠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9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彭 萍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曹 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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