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
郝某
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男。
被告郝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郝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郝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建房时,被告郝某应当知道在其房基上翻建房屋。原、被告离婚后口头约定,原告出资翻建房屋,翻建后允许原告长期居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郝某不让原告居住,显属违约,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建房款14余万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建房款10万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房屋不是原告所建,以及所购材料没有正规票据的理由,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六十一条,《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某建房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郝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建房时,被告郝某应当知道在其房基上翻建房屋。原、被告离婚后口头约定,原告出资翻建房屋,翻建后允许原告长期居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郝某不让原告居住,显属违约,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建房款14余万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建房款10万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房屋不是原告所建,以及所购材料没有正规票据的理由,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六十一条,《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某建房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郝某承担。
审判长:杨长海
审判员:张江
审判员:吕鑫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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