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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某某
李坤元(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坤元、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60岁,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凤泉

书记员:王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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