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李坤元(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坤元、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60岁,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凤泉
书记员:王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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