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先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系原告谢某近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田贺斌,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近与被告许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谢某近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王会平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 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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