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
曹广侠
付瑶(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负责人:曾凯,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侠,该业主委员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瑶,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经理。
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谊联名居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陈冶
书记员:李雪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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