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
石某某
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李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郭涛
于斌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王玉红,女,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路。
代表人张志忠,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男,该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斌,男,该支公司职工。
原告许某某因与被告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望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石某某肇事时驾驶的被告杨某某名下的现停放在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冀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与被告石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某某肇事时驾驶的被告杨某某名下的,现停放在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冀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
原告许某某因与被告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望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石某某肇事时驾驶的被告杨某某名下的现停放在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冀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与被告石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某某肇事时驾驶的被告杨某某名下的,现停放在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冀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
审判长:李红颜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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