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姚志强、人民陪审员刘春山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盛衍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许某某欠款84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学博 审 判 员 姚志强 人民陪审员 刘春山
书记员:高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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