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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李双套
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甄同喜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栋良,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中兴路(世纪写字楼五层东侧)。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同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子勋
审判员:李铁舰
审判员:常忠学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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