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淑霞,女。
原告田某某,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霞、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淑霞、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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