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大陆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培生,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初中文化。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许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彭汉英 人民陪审员 高莉莉 人民陪审员 田 微
法官助理姜飞飞 书记员邵明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