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方某
委托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又名雷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方某诉雷某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方某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雷某所有车牌号为鄂J7L222的本田越野车一辆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雷某所有车牌号为鄂J7L222的本田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对滕浩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71950的大地牌RX3120ZP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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