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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某、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王頔,女,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X委。
委托代理人杨华,男,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政府所在地。

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某、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頔、被告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李某某将其共有的丰田凯美瑞牌轿车出卖给原告许某,在原告许某与被告毕某某、李某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毕某某、李某某作为出卖人,有协助原告许某办理车辆过户的义务。被告毕某某、李某某未履行协助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协议离婚,毕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出卖给原告许某的轿车过户问题作出了明确,由轿车登记人李某某协助原告许某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本案具体车辆过户义务应由被告李某某协助履行。在被告毕某某、李某某将车辆出卖给原告许某时,该轿车的牌照号黑BJ2345也一并出卖给原告许某,对此诉争轿辆的牌照号黑BJ2345应归原告许某所有使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许某办理黑BJ2345丰田凯美瑞轿车过户义务(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案件由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冬 审 判 员  齐传军 人民陪审员  王亚茹

书记员:刘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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