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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某某等四原告诉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言某某
王金锋
王金华
王金霞
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言某某,住河南省武陟县,(系王河深妻子)。
原告王金锋,住址同上。(系王河深长子)
原告王金华,住址同上。(系王河深次子)
原告王金霞,住址同上。(系王河深女儿)。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薛锁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言某某等四原告诉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言某某、王金锋、王金华、王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某某、王金锋、王金华、王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言某某、王金锋、王金华、王金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言某某、王金锋、王金华、王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某某、王金锋、王金华、王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言某某、王金锋、王金华、王金霞负担。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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