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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海潮诉被告尚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海潮
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尚昇

原告解海潮,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昇,男,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原告解海潮诉被告尚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海潮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英惠,被告尚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投保相关强制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被告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来对抗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2000元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解海潮超过强制险以外的损失部分由被告尚昇按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昇比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原告解海潮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尚昇赔偿原告解海潮车辆损失34565元,痕迹检验鉴定费550元,车损鉴定费1200元共计36315元的70%计25420.5元。
三、驳回原告解海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尚昇负担473.2元,由原告解海潮负担2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投保相关强制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被告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来对抗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2000元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解海潮超过强制险以外的损失部分由被告尚昇按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昇比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原告解海潮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尚昇赔偿原告解海潮车辆损失34565元,痕迹检验鉴定费550元,车损鉴定费1200元共计36315元的70%计25420.5元。
三、驳回原告解海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尚昇负担473.2元,由原告解海潮负担202.8元。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白梅玲
审判员:李佳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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