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覃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覃某某堂哥、指定监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69号三楼。
负责人:李泽标,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赵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覃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司法求助)。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薛继平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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