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立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致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立新。

原告致力公司诉称: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070号裁决认定的原告支付被告星期天加班工资2700元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拖欠了其星期天加班工资;被告是由于违反岗位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已经结清了被告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有被告出具的材料为凭。综上所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高新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正,故诉至法院,请求:对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070号裁决的第二项进行纠正,判决不予支持被告请求支付星期天加班工资的主张。
经审查:2016年7月18日,被告郑立新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高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在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工资18个月×3天/月×50元/天×2=5400元;2、赔偿申请人郑立新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16×50元/天=800元;3、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1000元。高新区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07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立新星期天加班工资2700元(18个月×3天/月×50元/天);二、驳回申请人郑立新其他仲裁请求。同时,高新区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中告知双方,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07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本次起诉应予驳回。但原告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致力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清

书记员: 刘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