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市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曾福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车某某。
原告襄阳市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车某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襄阳市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书记员:杜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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