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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裴某
刘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望都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导购员,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扶持、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扶持、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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