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裴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秀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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